中储粮网会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中储粮网")会员服务和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提高客户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储粮网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中储粮网会员企业及其操作人员。
第三条
中储粮网注册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由中储粮网负责。
第二章 会员资格申请和办理
第四条
中储粮网会员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储粮网有关制度的规定,经中储粮网审核批准,在中储粮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五条
申请注册中储粮网会员的企业,需向中储粮网提交下列资料:
(一) 在线确认《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会员入市协议》和《中储粮网线上交易参与方须知确认书》;
(二) 提交《中储粮网会员注册申请表》、《承诺函》、《中储粮网线上交易参与方须知确认书》和《中储粮网电子签章使用确认书》(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三) 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 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 提交交易操作员、财务操作员和电子签章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会员注册成功后,如会员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可在线提交变更申请,并上传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行注册信息的变更,会员因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会员有效期为一年,中储粮网在会员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提醒会员进行年审。通过年审的,会员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未通过年审的,中储粮网暂停其会员资格直至通过年审;会员在两个年审年度内均未通过年审的,其会员资格自动注销。
第八条
中储粮网实行收费制,缴纳服务费用后方可参与交易。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使用中储粮网从事合法交易;
(二) 使用并享受中储粮网提供的信息、结算、物流等配套服务;
(三) 对中储粮网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参加中储粮网组织的会员活动;
(五) 优先享有中储粮网推出的增值服务;
(五) 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储粮网交易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确保在中储粮网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唯一。唯一性指在中储粮网发布的相关信息不可同时在其他网站发布;
(三) 在获得会员资格后,应及时更改从中储粮网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并对其会员账户下发生的所有操作行为、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严格履行在中储粮网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
(四) 确保提供给中储粮网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会员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如有变更,会员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至中储粮网进行信息变更;
(五) 遵守中储粮网交易交割流程以及商务调解等管理制度;
(六) 须按照中储粮网要求,按时进行年审;
(七)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信用评级
第十一条
中储粮网对会员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会员享受不同的差异化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分类。中储粮网会员分为一般会员、优质客户及大客户三类,均纳入中储粮网评级体系中。
第十三条
会员评级数据
(一) 诚信积分。主要包括会员的中储粮网交易数量、履约率、付款及时性、供货或提货及时性、违约率、好评度等信息。
(二) 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会员注册资本、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存续年限等工商注册信息;
(三) 信用水平。主要包括会员企业行政处罚、企业信用信息、法人、董事、高管信用等信息;
(四) 特色指数。主要包括会员历史跟中储粮直属企业的相关交易数据或会员的特色资质、荣誉证书等。
(五) 忠诚度。主要包括会员的注册时间、合作时间、交易数量、履约率、好评度等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评级。会员评级是指中储粮网根据第十二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建立评级模型对会员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赋分、结果判定,所形成的综合得分和相应的信用级别。评分实行百分制,实行动态调整方式,根据会员相关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等进行增减评分。
第十五条
会员评级是根据第十二条进行划分,共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
第十六条
优质客户。优质客户是指与中储粮发生的粮油购销量较大,资信、财务及生产经营等状况良好,持续发展潜力较大,在以往直属企业轮换经营业务中合作良好的粮油生产、加工或贸易企业。
第十七条
优质客户评定。优质客户由中储粮各分(子)公司或直属企业通过中储粮网线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推荐函、企业实力、资信证明、合作记录等),中储粮网审核通过后加入优质客户名单内。原则上被推荐客户在中储粮网评级不能低于三星,且同一直属库推荐客户不超过三家。优质客户名单内会员在会员评级模型内评分自动增加五分,在中储粮网内通用。
第十八条
大客户。大客户是指与中储粮发生的粮油购销量较大,资信、财务及生产经营等状况良好,持续发展潜力较大,且对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经营具有稳定作用,对中储粮发展贡献大的大型粮油生产、加工或贸易企业集团。
第十九条
大客户评定。大客户由中储粮各分(子)公司根据中储粮网会员评分,向中储粮集团公司提名,原则上从四A或五A级会员中评选。中储粮集团公司根据名单择优评定。大客户名单内会员在会员评级模型内评分自动增加十分,在中储粮网内通用。
第二十条
优质客户或大客户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企业调出优质客户或大客户名单,3 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相关评定,且视情况给予评级减分、降低星级、加入黑名单等措施。
(一) 会员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严重恶化的;
(二) 违反中储粮网相关交易制度的;
(三) 在中储粮网出现合同恶意违约的;
(四) 会员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失信行为或涉及一般经济、刑事案件的;
(五) 在同类粮食交易平台出现重大违约或欺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评级需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其评级标准和规则由中储粮网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章 会员诚信积分
第二十二条
会员诚信积分是指中储粮网根据会员通过会员的合同成交数量、履约率、交易评价、付款及时性、供货及时性、合同变更等数据综合计算出会员诚信积分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中小企业会员权益,中储粮网会员诚信积分单列,列入会员评级分值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基础诚信积分为 20 分,会员诚信积分由(基础分-减分分值+加分分值)计算而成,积分实时、动态调整,并纳入会员评级模型中管理。
(一) 加分项:会员年交易量每超过 1 万吨加 1 分,最高增加 3 分;单笔合同执行率 100%及以上加 0.1 分;单笔合同会员互评所得评价为全五星加 0.1 分;向中储粮网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加 1 分;单笔合同执行期低于合同约定三分之二的加 0.2 分等。加分项累计加分最高 10 分。
(二) 减分项:单笔交易自愿违约核减 2 分,恶意违约被中储粮网强制执行的核减 5 分;履约率低于 70%核减 0.5分;合同超期执行核减 0.2 分;单笔合同交易所得评价三星及以下核减 1 分;被投诉核实后根据情况核减 1-5 分等。
第二十五条
诚信积分 30 分以上的,可中储粮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诚信积分 15 分以下的,列入中储粮网潜在风险会员名单,在中储粮网交易将会受到增加保证金标准、限制交易或加入黑名单等措施。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日常交易服务由中储粮网负责,中储粮网为会员提供 7×12 小时的线上服务及 5×8 小时热线电话服务。与会员发生业务关系的中储粮分子公司和直属企业负责售中和售后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员根据所对应的评级和分类,享受中储粮网不同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中储粮网会员享受减免注册费用、交易手续费以及年审费用的优惠。
第七章 投诉与调解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拒不出入库"、"质量异议"、"数量异议"等问题向中储粮网递交投诉或调解申请,中储粮网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对合同所交割货物出现争议的,由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先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需在合同交割期内向中储粮网提出调解申请,中储粮网进行相关核实,并出具《中储粮网投诉与调解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非合同履约期内递交投诉或调解申请的,中储粮网有权拒绝受理。
第三十二条
非投诉与调解处理流程
(一) 提交:会员在中储粮网在线提交投诉或调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 受理:中储粮网在接到会员申请后,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三) 处理:
1、详细了解纠纷详情,充分听取合同双方陈述;
2、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采集双方相关证明;
3、对数量有异议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共同委托属地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合同双方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4、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中储粮网交易细则、相关检测报告等拟定《中储粮网投诉与调解意见书》;
5、将《中储粮网投诉与调解意见书》反馈至合同双方及相关中储粮分(子)公司;
6、合同双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在中储粮网在线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调解结果并应遵照调解结果执行,对于超期未执行的,中储粮网有权按照调解结果强制执行;
7、合同一方不认可调解结果的,提交至司法机构裁定,中储粮网按照司法裁定结果执行。
(四)记录:线上保存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标记处理状态。
第八章 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建立诚信交易粮食生态圈,减少商务纠纷,降低会员交易成本,中储粮网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黑名单会员将被限制使用中储粮网,期限为1—3年,期满后由中储粮网根据情况重新评估审核,确认是否解除黑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储粮网将会员企业及关联法人企业列入黑名单。
(一)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储粮网有三笔以上合同违约或单笔合同恶意违约的;
(二)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的;
(四) 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相关法规政策等情形的;
(五) 进行虚假交易,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或竞价过程的;
(六) 在交易中存在重大欺诈行为的;
(七) 违反中储粮网各项规则、细则及管理办法的行为;
(八) 对中储粮网调解结果未提出书面异议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调解结果的行为;
(九) 恶意攻击中储粮网,危及中储粮网安全,发表负面言论对其他会员造成误导的;
(十) 被国家粮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相关协会及其他交易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 中储粮各分(子)公司提供资料证明会员历史存在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十二) 中储粮网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黑名单的会员将被禁止与中储粮任何直属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同时中储粮网有权将黑名单会员名单推送至国家粮食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粮食行业相关协会及其他交易平台。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有注销会员资格的自由。会员向中储粮网递交相关申请后,中储粮依法注销该会员账号和会员资金托管账户,但其历史记录仍在中储粮网保存。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视为自动注销会员资格:
(一) 连续两年未进行会员年审;
(二) 会员单位注销、合并或解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24 日起试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中储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