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中储粮网”)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平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储粮网秉承客户至上原则,通过标准化流程与创新技术融合,为会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同时保障会员交易和资金安全。
- 第三条 会员是指资信良好、自愿在平台申请注册并通过平台审核取得资格,在平台从事粮油及物流、粕销等供应链拓展类交易的市场主体。
- 第四条 平台职能定位是服从国家调控、服务轮换购销、服务广大客户。
- 第五条 中储粮(雄安)粮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平台运营主体,具体负责会员的服务和管理。
-
第二章 会员资格
- 第六条 凡属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市场主体,且自愿参与中央事权粮油轮换购销的粮油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平台会员。
-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平台会员。
- 第七条 注册申请。申请成为会员的单位,需通过中储粮网(网址:https://www.esinograin.com/)填写并签署《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会员入市协议》和《中储粮网线上交易参与方须知确认书》。同时在线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资料:
- (一)《中储粮网会员注册申请表》《承诺函》和《中储粮网电子签章使用确认书》(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本单位近两年内从事粮油购销业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发票等,且合同与发票相一致,单笔交易额不低于10万元或年累计粮油购销业务量不低于100吨(成立未满180天的市场主体无需提交);
- (四)涉及粮食加工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 (五)涉及粮油进口的企业须提供海关备案相关资料及农业部门核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交易操作员、财务操作员和电子签章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
- 第八条 注册审核。交易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相关制度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审核中发现提交的信息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等情况,交易中心有权拒绝申请。通过审核的注册用户,平台以短信形式发放用户账号,并委托相关银行开通资金托管账户(仅限平台交易使用)。
- 第九条 会员资格。注册用户在缴纳相应会员服务费后,正式开通中储粮网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有效期与缴费有效期一致。
- 第十条 用户账号是会员在平台所有行为的唯一凭证,代表法定身份。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用、转让、赠予、出租、售卖、抵押或许可他人使用,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第十一条 会员对自有用户账号下的交易、合同签署、资金支付、内容发布以及上传、下载、输入、查询、授权等一切操作行为均视为其真实意思表达,并对产生的结果负责。
- 第十二条 会员电子签章受电子签名法保护,交易中心对申请注册单位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 第十三条 会员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 (一)交易参与权。会员享有参与交易、合同签署、电子签章、资金结算等交易类服务以及获取相应技术支持、供应链金融等服务的权利。
- (二)信息使用权。会员可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查询、物流信息跟踪、信息发布,获取平台关于市场行情分析、行业政策解读等信息类增值服务。
- (三)权益知情权。会员有权要求平台公示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规则变更享有提前告知权。
- (四)争议调解权。通过平台成交的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时,会员有权通过平台商务调解或投诉渠道提交调解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商务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会员可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起仲裁或诉讼。
- (五)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益。
- 不同级别会员享有的具体服务内容详见第五章“会员服务”。
- 第十五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依法合规经营。会员须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所提交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发票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得虚构交易背景或伪造证明材料;提供给平台的信息和资料涉及第三方的,须取得第三方合法授权。
- (二)遵守并维护平台规则。会员须遵守《中储粮网交易细则》《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会员入市协议》《中储粮网线上交易参与方须知确认书》《中储粮网粮油交易会员收费服务协议》《中储粮网电子签章使用确认书》《中储粮网电子商务平台会员服务管理办法》等平台规则,禁止通过平台操纵市场价格、发布虚假信息或从事洗钱等非法活动。
- (三)确保用户账户安全。会员应妥善保管用户账号及密码,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信息泄露或账号被盗用的,相关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 (四)合规交易。会员应保证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粮食流向管理等条款履约执行,禁止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 (五)按时缴纳会费。会员应按平台公示标准及时缴纳会员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 (六)严格落实金融监管要求。会员在平台托管的交易资金及保证金必须通过企业对公账户实行同名出入金,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
第四章 会员管理
-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建立评审机构和机制,按照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会员实行分类和评级管理。
- 第十七条 会员分类。按照会员参与交易类型,分为粮油类会员和供应链拓展类(物流、粕类等)会员。粮油类会员按照缴费额分为基础会员和交易会员。
- 第十八条 为保障会员权益,提供优质服务,交易中心对会员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收取标准:
- (一)粮油基础类会员:1000元/年(有效期12个月)。符合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件的首年免收,次年起减半收取。
- (二)粮油交易类会员:2000元/半年(有效期6个月),3600元/年(有效期12个月)。符合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件的减半收取。
- (三)供应链拓展类会员:对物流交易和粕类交易会员暂不收取会员费。
- (四)基础会员升级为交易会员:补充缴纳相应差额,有效期按缴纳基础会员费日期起算。
- 交易中心有权调整会员服务费收取标准,调整信息通过平台公布。
- 第十九条 会员评级。会员评级指平台以会员的诚信积分、交易指数、信用水平、活跃度、企业实力等数据为基础,建立评级模型,以百分制对会员给予量化赋分。会员的综合得分对应相应会员等级。
- 第二十条 评级依据:
- (一)诚信积分。主要包括会员的合同履约率、结算及时性、供货或提货及时性、违约率、好评度等。
- (二)交易指数。主要包括会员的平台累计交易量、累计成交额、与中储粮直属企业交易的相关历史数据等。
- (三)会员活跃度。主要包括会员的首次注册时间、参与记录、合作时长、交易频次、缴费记录等信息。
- (四)信用水平。主要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信用信息,国家司法机关公开的诉讼信息,会员企业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 (五)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会员企业注册资本、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状况、存续年限、企业资质、荣誉证书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一条 会员等级。根据评级综合得分,将会员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级、AA级、A级、B级和C级。
- (一)AAA级:评级综合得分90分以上;
- (二)AA级:评级综合得分为70~90分;
- (三)A级:评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下;
- (四)B级:诚信积分单项10分以下,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条款之一的;
- (五)C级(黑名单):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条款之一的。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B级会员名单:
-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粮油类会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与中储粮系统企业累计有三笔以上粮油合同违约的;
- (二)非不可抗力原因,物流承运商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平台累计有三笔及以上物流合同违约的;
-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平台累计有两笔及以上供应链金融贷款合同违约的;
- (四)影响落实中央事权粮油轮换购销政策的。
-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C级(黑名单)会员名单:
- (一)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被撤销粮油经营资质的;
- (二)存在重大欺诈行为或进行虚假交易,以及恶意串通操纵竞价过程和价格的;
- (三)严重违反平台规则,无故拒不履行商务调解意见的;
- (四)恶意攻击中储粮网,危及平台网络安全的;
- (五)被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储粮集团公司列入黑名单的;
- (六)被司法、行政等国家强制机关暂停业务或冻结资金的。
- 第二十四条 AAA级会员单位报经中储粮集团公司备案后,与中储粮集团公司战略大客户一并列入平台VIP会员名单,享受相应服务。
- 第二十五条 被列入B级的会员单位,平台将视情况采取提高保证金标准或限定交易总量等限制措施,限制期1年。期满后需向交易中心申请取消限制,交易中心综合评判后决定是否取消限制。
- 第二十六条 被列入C级的会员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企业,限制平台交易资格2年,期满后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恢复交易资格。交易中心综合评判后决定是否恢复。
-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对被列入C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交易中心提交证明材料申请复评。交易中心启动内部评审机制进行复评,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复评结果。
-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 (一)会员服务费到期后未续费的;
- (二)会员单位被列入C级,限制期期满后未申请恢复交易资格的;
- (三)会员单位发生工商注销或解散等情形的。
- 会员单位因注销、解散等情形会员资格终止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会员注销申请书》,配合办理会员账号和会员资金托管账户的注销。
第五章 会员服务
-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秉持专业、高效、公正的原则为会员提供服务。
- 第三十条 服务内容。粮油基础类会员享受下列第1-8项服务,粮油交易类会员、供应链拓展类会员享受下列第1-11项服务,AA级及以上会员享受下列第1-12项服务,VIP会员享受下列第1-14项服务。
- (一)查看交易公告、粮情资讯;
- (二)查看交易信息;
- (三)自然日8点至20点的线上业务咨询;
- (四)工作日9点至17点的热线电话服务;
- (五)会员交易交割、资金变动、缴费等各业务环节的短信息提示服务;
- (六)受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流座谈会、客户大会等会员活动;
- (七)粮油基础类会员有效期内可体验成交一笔粮油交易,其中符合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条件的,可体验成交三笔粮油交易;
- (八)履约过程中的商务调解及处理;
- (九)有效期内不限次粮油交易或物流交易、合同管理、资金结算和交易相关业务处理;
- (十)合作银行提供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 (十一)数据增值服务,如平台数据应用产品、可视化物流等服务;
- (十二)参与平台组织的中央事权粮油购销特定专场交易;
- (十三)可享受为其定制物流竞价交易专场服务;
- (十四)“一对一”专属客服等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商务纠纷处理
-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受理商务纠纷和投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进行调解。
-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拒不出入库、质量异议、数量争议等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在线向交易中心递交投诉或调解申请。
-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接到相关申请后,按照第三十四条调解处理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并出具《调解意见书》。
- 已超过合同履约期递交投诉或调解申请的,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
- 第三十四条 商务纠纷调解处理流程:
- (一)提交申请:会员在线提交投诉或调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 (二)受理:交易中心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进入调解流程。
- (三)调解:
- 1.详细了解纠纷详情,充分听取双方陈述。
- 2.及时采集双方相关凭证或现场勘查,开展调查取证。其中:对数量有异议的,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合规性及准确性进行检测;对质量有异议的,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备份样品或重新扦样进行复检;对拒不出入库的,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平台规则处置。以检验检测结果为依据,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3.按照调查结果,出具《调解意见书》。
- 4.被调解双方认可调解结果的应及时、规范落实调解意见,对调解意见未提出异议且不执行的,交易中心有权按照平台交易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 5.被调解双方有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机构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交易中心按照裁决或判决结果执行。如双方未提起仲裁或诉讼,或裁决、判决结果生效前,交易中心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扣保证金等方式,维护双方的权益。
- (四)归档:保存相关资料并整理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试行,原《中储粮网会员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储粮(雄安)粮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